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6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崇益選任辯護人許文鐘律師
李嘉耿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林秀菊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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