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申報資料內容真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20號上訴人 郭敏貞 即原告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先華 間因確認申報資料真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