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聲請人 廖盈如 即債務人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廖盈如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裁定聲請人自108年11月27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本院司法事務官製作之債權表於109年2月21日公告(見本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消債執行卷宗第203頁),並於109年2月24日以基院麗民執執祥108司執消債更73字第002432號函通知聲請人(見同上卷宗第205頁)。聲請人收受通知後表示聲請更生時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3,218元(一二八食品有限公司23,100元及摩斯漢堡夜間計時10,118元),其中一二八食品有限公司已無限期放無薪假,聲請人自108年11月起僅有摩斯漢堡收入與低收入兒童補助2,695元,尚須扶養未成年子女徐○傑,每月收入不足以負擔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無法提出更生方案,請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等情(見同上卷宗第229頁),本件更生程序因聲請人未能提出更生方案,無法繼續進行,揆諸前揭規定,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