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王秀如┌───────────────────────────────────────────────────────┐│附表:97年度除字第2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甲○○│土地銀行斗六分行│96年8月10日│106,680元│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