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7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37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373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9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包裹上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其持有毒品之危害性程度,另考量被告於犯後即能坦承犯行,且持有毒品數量,尚非至鉅,復查無其以之供其他犯罪使用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白色結晶及結晶塊1包,實稱毛重0.3340公克、淨重
0.13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133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2月27日航藥鑑字第0980992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屬第2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至該甲基安非他命1包之外包裝,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潮濕,便於持有、攜帶施用,亦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係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亦均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侯志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9580號被告甲○○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3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8年2月6日下午2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街某處,以新台幣1000元之代價,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坡猴」之成年男子,購入毛重0.3340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340公克)而持有之,嗣於同日下午3時許,為警在臺北縣板橋市○○街與文德路口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搜索扣押筆錄1件。
(三)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340公克)。
(四)照片6張。
(五)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2月27日航藥鑑字第0980992號毒品鑑定書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340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銷燬之。至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係用於包裹毒品,防止其裸露、潮濕,便於持有、攜帶施用,係被告所有供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檢察官謝憲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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