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5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茂鍾選任辯護人林瑞成律師
楊永成律師 羅閎逸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229號、110年度偵字第7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翁茂鍾解除禁見限制。
理由
一、被告翁茂鍾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情形,認有逃亡、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0年5月28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翁茂鍾於本院準備程予中業已對全部犯罪事實供
承不諱,且對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均不爭執,亦不再聲請調查證據。同時,檢察官亦表示不聲請調查證據或傳喚證人等語。因此,被告顯已無勾串證人之虞,應無再予禁見之必要,應予解除被告禁見之限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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