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27號原告 李孟書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顏宏 律師被告新光洋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李國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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