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94號
110年度聲字第1132號聲請人即被告 方天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天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撤銷羈押。
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方天佑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8日裁定執行羈押,嗣被告因另案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2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送執行,業於110年7月20日至法務部○○○○○○○○○○○開始執行,則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即已消滅,揆諸首揭規定,被告之羈押自應予撤銷。
二、被告雖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惟其已因前開執行而經本院撤銷羈押,其既非羈押之人犯,本院已無從就上開聲請為審酌,上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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