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獵槍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一年六月犯未經許可持有獵槍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七七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二條四項及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