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前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使被告免於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意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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