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六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更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六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高英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