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22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簡字第229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被告精建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定於民國114年1月20日9時42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高雄簡易庭法官張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書記官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