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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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296號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黃世玉

被告葳波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仕杰

被告 李莘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定於民國114年1月20日9時34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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