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簡字第2296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黃世玉 被告葳波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仕杰 被告 李莘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定於民國114年1月20日9時34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高雄簡易庭法官張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書記官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