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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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049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被告 梁芝嬌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芝嬌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61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412元【計算式:153,974+1,438(計算式如附表)=155,412】,應徵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145,755元

113年8月9日

113年9月1日

(24/365)

15%

1,438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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