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3年度虎小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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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261號

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馬惠明

訴訟代理人 林玉華

被告 呂真凰

呂真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792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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