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99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冠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惟名 、 林氏宣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