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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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訴字第9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97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漢森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 律師
陳郁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
956號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與乙○○(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之「 小高 」(下稱「小高」,另由檢察官簽分偵辦)之成年男子共同為其等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於民國10
4年7月之不詳時間,由乙○○請託不知情之 林子文 (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承租位在臺南市○區○○路○○○巷○○弄○○號房屋供作詐騙電信機房之運作所在地(下稱本案詐騙機房),繼而購置機房內所需之物品、電話、電腦及網路等設備,並於104年7、8月間招募具有共同詐欺犯意聯絡之 張顥騰高柏震王囿運侯佳甄沈書煒陳光祖王上瑜蔡瑋哲鄭聰惠涂勝涵上開人 等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少年王○安(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調查),參與詐欺行為,約定第一線電話手詐騙人員之薪酬為詐騙所得之7%,第二線電話手詐騙人員之薪酬為9%,其餘詐騙所得由乙○○、「小高」、被告甲○○朋分。
㈡該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騙集團」)詐欺方式係乙○○或
「小高」先與系統商聯繫,以群呼系統發送「您有一封緊急文件尚未領取,將在今天強制執行,如需查詢請按9,轉人工諮詢」之詐騙語音封包予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待大陸民眾陷於錯誤而回撥後,該回撥電話即經由設定路線轉接至本案詐騙機房,擔任第一線電話手之詐騙人員接獲電話後,即假冒大陸地區郵政或 中國 工商銀行之行員,向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5之大陸地區被害人佯稱:因其所申辦之信用卡消費金額逾期未繳款,將於今日強制執行其帳戶內存款云云,若大陸地區被害人表示其未申辦該張信用卡,則續以佯稱:可能係因個人資料外流而遭他人冒名使用,請趕緊向公安單位報案云云,復佯裝將啟動警政互聯網系統,將大陸地區被害人電話直接轉至公安單位,實際上該電話係轉予擔任第二線電話手之詐騙人員接聽,即假冒公安人員,假裝對大陸地區被害人製作警詢筆錄,並佯稱:其有帳戶遭作犯罪使用,帳戶內有贓款遭領走,該帳戶已涉及重大詐欺案件,為了釐清真相,請提供名下有申辦之金融帳戶,並告以該等帳戶內之存款金額,之後會再有檢察官之來電云云,而第二線電話手會將所取得之被害人帳戶資料交由乙○○,乙○○再透過SK
YPE、Zoiper等通訊軟體將該等資料轉交給「小高」,由「小高」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繼續對大陸地區被害人進行詐騙,致使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大陸地區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再由「小高」至自動櫃員機領取詐得之贓款而既遂,至於附表所示編號
3至15之大陸地區被害人因尚未匯入款項而未遂。而被告甲○○則係負責系統商之話費儲值,由乙○○、鄭聰惠及王囿運等透過Zoiper通訊軟體,固定向被告甲○○報告上開詐騙機房之話費金額、運作狀況及詐騙金額等事項,再由被告甲○○轉錢予系統商。因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2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嫌;就附表編號3至15部分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
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足資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參。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 葉家宏 、鄭聰惠於警詢之證述、證人王囿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 吳丹丹孫紅霞 之詢問筆錄、證人 曲問李鳳堯杜文西周高寧郭洪杰黃雷孫堅喬賈貞妹趙明趙進京趙地軍鄭凱錢蘇敏 等人之電話紀錄各1份、詐騙機房VOS話務平臺撥打紀錄15份、通訊監察書、本案詐騙機房內之中華網路HN00000000、HN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光碟等各1份、法務部調查局105年10月21日調科參字第10503407930號函暨檢附之聲紋鑑定書1份、0000000000行動電話自104年7月9日至
8月27日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104年5月25日至8月1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乙○○104年9月22日警詢筆錄、104年10月2日偵訊筆錄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3號審理筆錄等為其主要論據。被告則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我不是代號「森」、「8836」之人,沒有參與本案詐騙集團。選任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依證人鄭聰惠104年11月9日警詢光碟之勘驗筆錄及其偵訊及原審證述,鄭聰惠確實不知「8836」之持用者「 阿森 」究為何人,只是因為曾經在○○路000號0樓見過被告,被告又是叫「阿森」,才會於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中之被告照片處填寫「阿森」字樣,惟○○路000號0樓係一麻將場,非屬詐騙機房,鄭聰惠於該處見過被告,自難據而推論被告係代號「8836」持用者之「阿森」;本案並無證據證明代號「8836」之「阿森」曾出現在詐騙機房,則僅於詐騙機房擔任第1線電話手之鄭聰惠究竟如何可以得知被告係代號「8836」之「阿森」,並無證據可證;葉家宏於原審已否認被告甲○○為代號「8836」之人,另乙○○亦表示不知「8836」持用者之本名,而「8836」使用者之通訊監察錄音,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雖認與被告聲音之音質相似,惟既僅能證明相似,自無法排除非屬被告聲音之可能。
四、證據能力方面: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
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亦準用同法第100條之1規定。此係刑事立法者針對法官、檢察官於訊問被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為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詢問之合法正當,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之目的性考量,課以國家偵、審或調查機關附加錄音、錄影義務負擔之規定。是否錄影,得就其有無必要性作考量;全程同步錄音,則無裁量餘地。並於同法第100條之1第2項規定,筆錄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對該不符部分之筆錄,賦予證據使用禁止之法效,排除其證據能力。又同法第44條之1第1項規定「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可知證人於審判中為陳述,應予錄音或錄影。然於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時,則無必須錄音或錄影之明文,故原則上雖不得以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時,未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即謂其所取得之陳述筆錄為違背法定程序,或得逕認其為無證據能力。然司法警察所詢問之證人兼具被告地位,即不得免除上開程序之義務,倘司法警察未遵守上開全程連續錄音之規定,於被告爭執證據能力時,因無從證明該筆錄之記載與陳述相符,自不得逕謂司法警察詢問證人無必須錄音或錄影之明文,而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9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葉家宏於104年9月23日經警員依刑事訴訟法95條第1項告知其訴訟上之權利後,始開始訊問,有該日調查筆錄附卷可憑(見警卷第118頁),足認葉家宏於該日係以被告身分接受警員訊問,縱所涉及本案被告甲○○部分之供述,對於被告甲○○而言雖屬證人之陳述,但依上開說明,仍應全程連續錄音始適法。本件被告及辯護人所爭執證人葉家宏104年9月23日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而就上開警詢筆錄,葉家宏於原審審理時已證稱:甲○○這三個字不是我跟警察講的,是警察自己打的(見原審卷1第211頁),則葉家宏爭執上開警詢筆錄內容之真實性,被告及辯護人復爭執該部分證據能力,本院自有勘驗葉家宏104年9月23日警詢筆錄之必要。惟經本院勘驗證人葉家宏104年9月23日警詢筆錄,其結果略以:「⒈檔案一(葉家宏借訊筆錄.wmv檔案一):勘驗至警方詢問「小高」身份(即該警詢筆錄第2頁)後,於11分01秒處檔案即未繼續顯示時間,但仍有聲音及影像,隨後跳轉結束,無法再繼續播放。⒉檔案二(葉家宏借訊筆錄1.wmv):檔案二之開始為警方播放中華網路HN0000000於104年8月9日16時2分2秒,乙○○以SIP代號8819撥打代號8817之聯絡語音檔,並詢問葉家宏是否為幕後幹部(即該警詢筆錄第10-11頁),與本件欲勘驗之目的無關,故不再繼續勘驗。」,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62頁),顯然於警詢筆錄第3頁至第9頁部分之內容均無錄音檔案,非但無法證明該筆錄是否有全程連續錄音,甚且葉家宏於警詢所稱「8836」是甲○○在使用等內容是否與葉家宏實際之陳述相符,亦無從勘驗比對。然對於具被告身分之人製作調查筆錄時需全程連續錄音,以證明筆錄內容與陳述相符,始賦予該筆錄證據能力之法效,既屬法定程序,是被告及辯護人已爭執該筆錄之證據能力,依上開說明,上開筆錄應無證據能力。
㈡有罪判決中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
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除上開葉家宏104年9月23日之警詢筆錄外,本案無罪判決中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並無論究之必要。
五、本院之判斷:㈠經查:乙○○、「小高」之成年男子於104年7月之不詳時
間,在臺南市○區○○路○○○巷○○弄○○號設置詐騙機房,並招募張顥騰、高柏震、王囿運、侯佳甄、沈書煒、陳光祖、王上瑜、蔡瑋哲、鄭聰惠、涂勝涵、少年王○安,加入共同參與詐欺行為,詐欺方式係由乙○○或「小高」先與系統商聯繫,以群呼系統發送詐騙語音封包予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待大陸民眾陷於錯誤而回撥後,該回撥電話即經由設定路線轉接至上開詐騙機房,由擔任第一、二線電話手之詐騙人員分別即假冒大陸地區郵政或中國工商銀行之行員、公安人員,向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5之大陸地區被害人施以詐術取得被害人帳戶資料後交由乙○○,乙○○再透過SKYPE、Zoiper等通訊軟體將該等資料轉交給「小高」,由「小高」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繼續對大陸地區被害人進行詐騙,致使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大陸地區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再由「小高」至自動櫃員機領取詐得之贓款而既遂,至於附表編號3至15所示之大陸地區被害人因尚未匯入款項而未遂;又該集團內綽號「阿森」之人則係負責系統商之話費儲值,由乙○○、鄭聰惠及王囿運等透過Zoiper通訊軟體,固定向綽號「阿森」之人報告上開詐騙機房之話費金額、運作狀況及詐騙金額等事項,再由綽號「阿森」之人轉錢予系統商之事實,業據被害人吳丹丹、孫紅霞指訴明確(見警卷第5-6、15-17頁),核與證人鄭聰惠、王囿運、乙○○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140-147、180-187頁、本院卷第380-397頁),並有被害人曲問、李鳳堯、杜文西、周高寧、郭洪杰、黃雷、孫堅喬、賈貞妹、趙明、趙進京、趙地軍、鄭凱、錢蘇敏等人之資料各1份(見警卷第26、30、34、38、41、45、48、55、58、
63、70、73頁)、詐騙機房VOS話務平臺撥打紀錄15份(見警卷第7-8、19、25、29、33、37、40、44、47、51-54、57、61-62、66、69、72頁)、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2-13、218-225、229-239頁)、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第240-251頁)、葉家宏住家3樓查扣0000000000行動電話Zoiper通訊軟體SIP代碼8817與通話對象8836之通話紀錄翻拍照片12張(見警卷第226-228頁)附卷可稽,被告就上開事實亦不否認(見本院卷第164-166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又本件經警實施通訊監察本案詐騙機房所使用HN00000000、HN00000000等網路,發覺話務機房內成員透過SIP網路電話與綽號「 森哥 」男子聯繫,「森哥」會詢問話務機房之運作狀況,話務機房內成員亦會向「森哥」回報當日詐騙所得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左營分局107年11月27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773560100號函附監聽譯文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51、375-384頁),參以與證人葉家宏透過上開SIP網路電話以代碼「8836」聯繫之人其簡稱為「森」乙節,有警員於葉家宏住家3樓所查扣0000000000行動電話Zoiper通訊軟體SIP代碼8817與通話對象8836之通話紀錄翻拍照片12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26-228頁),則本件應審究者,即為上開代碼「8836」之電話究竟是否為被告所持用。茲就檢察官所提出用以證明上開犯罪事實之證據論述如下。
㈡關於鄭聰惠於104年11月9日警詢之證述:
⒈證人鄭聰惠於104年11月9日警詢之證述,業經原審勘驗明
確,並製有勘驗筆錄附卷可參(見原審卷2第10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與持用「8836」之人相關內容如附件所示,而原審勘驗筆錄所示鄭聰惠於104年11月9日警詢證述之內容及所為之指認,與其警詢筆錄之記載及犯罪嫌疑人指認表(見警卷第174-176頁)有不盡相符之處,仍應以原審勘驗筆錄之內容為準,先予敘明。
⒉依原審勘驗筆錄,警員先詢問「○○路那邊有1個公司的點
」鄭聰惠是否去過,鄭聰惠雖為肯定之答覆,惟僅稱:「是在那邊,用那個麻將」,且否認與本案詐騙集團之共犯曾於該處討論成立詐騙機房之事(見原審卷2第16頁反面至第17頁),繼警員主動告知「8836」代號是森,鄭聰惠卻答稱不知道,對於警員詢問「8836」係何人持有,鄭聰惠亦屢屢答稱不知道(見原審卷2第19頁反面至第20頁),警員見狀隨即主動向鄭聰惠稱「8836」是一個叫甲○○的,鄭聰惠卻仍堅稱其不清楚,只知道有在跟1個叫做阿森的報電話費用,跟他講要去轉帳(見原審卷2第20頁反面、21頁反面至第22頁),但是不敢確定有沒有見過阿森,不敢確定他是不是阿森(見原審卷2第28頁反面),緊接著警員提供相片予鄭聰惠指認,鄭聰惠隨即以右手作指示之手勢稱:「這有看過啊」,警員未待鄭聰惠供述該人為何人即主動向鄭聰惠稱:「阿森啦」、「阿森是他嘛?」,鄭聰惠點頭後表示:「有看過他」,「這個有看過啦,應該是阿森啦」(見原審卷2第28頁反面至第29頁),嗣警員詢問鄭聰惠在何處看過阿森,鄭聰惠稱在 德南 路2樓(見原審卷2第29頁反面至第30頁),則細譯鄭聰惠於警詢之證述,其先係稱不知道「8836」為何人,經警員主動告知「8836」代號為「森」,已查知該人即為甲○○時,鄭聰惠仍堅稱不知阿森為何人,亦不確定是否見過阿森或所見之人是否即為「8836」之使用者,嗣經警員提供被告之照片予其指認,鄭聰惠隨即改稱有看過此人,惟尚未提及或指認該人為何人,警員卻急著主動告知鄭聰惠該人即是阿森,鄭聰惠始點頭回應,顯然警員於鄭聰惠指認阿森之過程中,已充滿不當誘導。且以鄭聰惠既然先稱不確定是否見過阿森及所見之人是否即為阿森,何以見到被告照片後,即能肯認該照片中人即為阿森,就此鄭聰惠並未提出合理之解釋,則鄭聰惠是否係聽聞警員表示該人為阿森後,而於警員誘導之下,始附和警員稱該人為阿森,即有疑問。抑有進者,鄭聰惠復供稱是在「○○路0樓」見過阿森,而依其於警詢初始所為之證述,○○路是打麻將之地點,其未曾於該處與本案共犯討論詐騙機房之事,則鄭聰惠究竟如何將於德南路2樓所見指認相片中之被告與「8836」之使用者阿森為連結,係因斯時在場之人向鄭聰惠介紹被告即為「8836」之持用者,抑或斯時在場之人均稱呼被告為阿森,鄭聰惠即自行臆測將2人做連結,鄭聰惠並未再為進一步說明,實難僅憑鄭聰惠於警詢之證述及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即認被告即為「8836」之使用者。
⒊證人鄭聰惠於偵查中隨即改證稱:不清楚「8836」是何人,
我當時有跟警察說我不能確定8836是誰,之前好像有看過阿森,○○○區○○路○○○號朋友0樓麻將場,我也不確定,我沒有與他接觸、沒有講過話(見偵卷第43-44頁),亦明確表示無法確定「8836」為何人,疑似係於○○路000號0樓之「麻將場」見過阿森,惟亦不確定該人是否即為阿森。鄭聰惠更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第172頁下面,警察問你8836『阿森』的真實年籍為何,你說你曾經在臺南市○○區○○路○○○號看過『阿森』,你當時有無講過?)我是說在○○某一間麻將場好像有看過」、「(你說編號16是甲○○?)這個是警察說的。警察有看到『 阿銘 』拿給我的手機,裡面有輸入一個『森』,是警察說那個『森』就是編號16號這個人,是警察說的」、「(你於警詢筆錄說8836是『阿森』,『阿森』是否為在場被告?)我不知道」、「(『8836是阿森』是警察跟你講的,還是你自己知道的?)是警察作筆錄時這樣講我才知道的。警察說我是打給8836報帳的,我說我沒有,我不知道我是打給誰」、「我有跟警察講,對方是誰我不知道,但是我有幫『阿銘』報電話費,對方是誰我不知道,警察強調我就是打給『阿森』這樣」(見原審卷1第217頁、第218頁反面至第219頁、第226頁反面至第227頁)。參以鄭聰惠於警詢初始,確實係警員先行告知「8836」之代號為森,該使用人即為甲○○,而非其主動告知警員,且其亦屢稱不知「8836」為何人,其最終雖指認曾見過相片中之被告,惟亦係於警員誘導詢問該人是否為阿森時,始為肯定之答覆,且亦稱係於德南路之麻將場見過該人,足見鄭聰惠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與其於104年11月9日警詢時之證述及指認過程並無違背,是證人鄭聰惠於104年11月9日警詢之證述及指認,既係於警員不當誘導之下所為,可信度極低,實難據此即認被告即為「8836」之使用者。
㈢關於葉家宏、王囿運、乙○○之證述:
⒈證人葉家宏於原審審理時係證稱:認識在庭被告,知道他叫
阿森,是在麻將場認識;8836不是被告在使用,警詢筆錄會寫「8836」是甲○○,是警察說是不是一位叫「阿森」的,「阿森」那麼多人,我哪知道是哪一個,我也有一個朋友叫甲○○,他就直接寫甲○○;當時甲○○有到我家,因為我家是做葬儀社的,他家有人去世,所以來委託我,剛好警察局來抓我,剛好有登記到甲○○的資料;警察一直提示甲○○的名字,他說「阿森」就是甲○○(見原審卷1第210頁反面、第211頁反面至第212頁反面),證人葉家宏於原審審理時已否認被告為8836之使用者,且綽號「阿森」之男子所在多有,實難以被告與證人葉家宏認識,即認其為「8836」之使用者。
⒉證人王囿運於警詢僅稱:8836是綽號「阿森」男子在使用的
,我們機房有遇到什麼狀況會跟他回報,編號16是甲○○,他是我女朋友侯佳甄的表哥,我不知道他是不是就是阿森(見警卷第208、210頁),於偵查中證稱:不知道「8836」是否為甲○○,甲○○是我女朋友侯佳甄的表哥,平常沒與甲○○說話,我沒與甲○○通過電話,且平常也不常與他說話,通訊監察錄音檔聽不出來是甲○○聲音(見偵卷第76-77頁),則證人王囿運雖證稱被告僅為其女友侯佳甄表哥,惟亦不知其是否即為「8836」之持用者阿森,實無從依王囿運之證述而認定被告與「8836」為同一人。
⒊證人乙○○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均未指證8836為何人,
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不清楚8836為何人(見本院卷第421-42
2頁),亦無從據此認定被告係8836之持用者。㈣關於卷內之通訊監察譯文: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07年11月27日高市警左分偵字
第10773560100號函文固函覆稱:「本案於104年8月11日執行後,偵辦人員重新檢視、整理現場查扣數位證物及相關通訊監察譯文,並調閱 汪佳伶 全戶戶籍資料,發現汪佳伶老公為甲○○,懷疑綽號『森哥』男子即為甲○○,且由監察得知『森哥』與同案共犯葉家宏、乙○○、王囿運、鄭聰惠等人熟識,遂借訊鄭聰惠及通知乙○○、葉家宏、王囿運進行指認,鄭聰惠明確指認『森哥』即為甲○○,王囿運僅表示甲○○為渠女友侯佳甄表哥,研判礙於女友親戚關係而不願指認」,有上開函文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51-352頁),惟關於卷內葉家宏與被告妻子汪佳伶於104年6月2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第86頁),其等固有下述對話:「乙(汪佳伶):對啦,丫那個呢?你有邀他嗎?甲(葉家宏):找他,有阿,我有叫人去找了。乙:他有要過去嗎?甲:等一下也是要去他家叫人,不然明天、後天要進去了」,惟上開對話究係何意,是否係汪佳伶詢問葉家宏關於詐騙機房成員進入本案詐騙機房內運作之事,尚屬不明,且此僅為被告配偶與葉家宏之談話,縱認係與詐騙機房相關談話,亦難以此逕認被告係「8836」之持用者。更何況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係於104年7月18日進入本案詐騙機房,並於104年7月20日開始運作乙節,業據證人乙○○於警詢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92頁),此距離葉家宏與汪佳伶上開通話時間有20日,是其等於談話中所提及之「明天、後天要進去」,顯然非指進入本案詐騙機房之事,而無從據認係涉及詐騙機房之對話。
⒉關於王囿運與「8836」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第88-89
頁),王囿運也僅於電話中稱呼其為「哥」,未曾於電話中提及被告之表妹即王囿運之女友侯佳甄,而無從將被告與「8836」之持用者做連結。至於卷內其餘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第86-89、134-139、214-217頁),或與本案並無關聯性,或僅係代號「8836」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話,惟既無任何跡象足以指涉被告係「8836」之持用者,均無從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㈤聲紋鑑定部分:
⒈本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將通訊監察錄音光碟囑託
法務部調查局進行聲紋鑑定結果,經該局以聆聽比對法(Ar
ual)及聲紋圖譜特徵比對法(Visual)進行鑑定,結果認為:「送鑑通訊監察光碟1片,待鑑電話錄音7通,其中按貴署105年8月29日南檢文洪105少連偵2字第53339號函附件錄音譯文第3頁所指通話時間0000000000:02:02(即錄音檔HN00000000(00000000-000000)-4)之通話對象『乙』之聲音,與本局採樣之甲○○聲調經比對分析結果,兩者語音特徵相似率約75%,研判與甲○○本人聲音音質相似。另6通電話錄音之譯文『乙』聲音,因待鑑聲音字數不足,不符合聲紋鑑定條件,無法進行聲紋比對鑑定。備註:研判結果係參照比對PSSCurve統計圖,此統計圖係出自美國聲紋專家Tosi博士研究,若兩者語音特徵相似率高於70%以上者,即判定『音質相似』;介於40%~70%之間為『音質無法研判』;若兩者語音特徵相似率低於40%以下者,即判定『音質不同』。」,有該局105年10月21日調科參字第10503407930號函暨聲紋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見偵卷第96-99頁)。而法務部調查局再就聲紋鑑定相關事宜函覆原審略以:「本局係以『聆聽比對法』及『聲紋圖譜特徵比對法』做為聲紋鑑定方法,其中聆聽比對法占40%(比對音高、音色、語調等),聲紋圖譜特徵比對法占60%(含語音分析、韻母頻譜及語句比對等程式)。本案鑑定標的聲音與本局採樣之甲○○聲音之語音特徵相似率數值約75%,係由聆聽比對法30%及聲紋圖譜特徵比對法45%加總而得,並參照比對POSSCURVE統計圖(此統計圖係出自美國聲紋專家Tosi博士之研究)若兩者語音特徵相似率高於70%以上者,判定為『音質相似』,介於40%-70%間者,判定為『無法研判』,低於40%以下者,判定為『音質不同』。本案語音特徵相似率數值約75%,其意義表示判定兩者為同一人之累積率約為73.6%,該點座標落於PSSCURVE統計圖之「音質相似」區,因此研判本案聲音音質相似。」,有該局106年2月6日調科參字第10603107920號函在卷可憑(見原審卷1第66頁)。⒉依上開鑑定結果雖認被告與8836使用者之音質相似,惟僅能
認定兩者為同一人之累積機率約為73.6%,亦未能完全確認被告即係8836之使用者。況且上開106年2月6日函文亦指稱:「學理上,雖然每個人的發音器官如聲帶、聲道及口腔、內唇、齒、舌、顎、鼻腔等形狀、大小結構不同,因此會發出其個人獨特的音質;但由於聲音受到發聲者錄音當下的心理及生理狀態交互作用影響(如發話姿勢、音量大小、情緒亢奮激動、心情愉悅鬱抑、表情平靜緊張、生病、饑餓、剛睡醒或刻意裝腔變調等情形),再加上錄音環境安靜與否、錄音器材及通訊線路品質好壞、錄音技術良窳等變數,均係影響聲紋鑑定準確性之因素。」(見原審卷1第66頁及反面),顯然聲紋鑑定之準確性亦受發聲者及其他環境、錄音通訊品質等各種主客觀因素之影響,並非完全得依賴聲紋鑑定而確認兩者為同一人。而本案就證人鄭聰惠於警詢時指證被告為8836之使用者係於警員不當誘導之下所為,另其餘共犯均未指證被告與8836之使用者為同一人,亦無其他事證指涉兩者為同一人之情形下,尚難單憑上開聲紋鑑定之結果,即認被告為8836之使用者。
六、綜上所述,本件證人鄭聰惠於警詢之證述及指認,既係於警員不當誘導之下所為,不足採信,而上開聲紋鑑定結果亦無法確認被告與8836之使用者為同一人,而卷內其餘證據均無從證明兩者為同一人,則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顯然無法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本院就被告是否涉加重詐欺犯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依據上述說明,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七、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原審未察,逕以證人鄭聰惠及葉家宏於警詢之證述、證人王囿運於偵查中之證述、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上開聲紋鑑定結,論被告犯加重詐欺罪,顯有未洽。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以免冤抑。
八、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詹雅萍提起公訴,檢察官蔡麗宜、何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周紹武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附表┌──┬────┬─────┬──────┬──────┐│編號│被害人│遭詐騙時間│匯款帳戶│匯款金額││││││(人民幣)│├──┼────┼─────┼──────┼──────┤│1│吳丹丹│104年8月9│建設銀行帳戶│1萬元││││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2│孫紅霞│104年7月27│郵政銀行帳號│共5萬6,000元││││日│000000000000││││││0000000、621││││││000000000000││││││5083││├──┼────┼─────┼──────┼──────┤│3│曲問│104年8月11│無│無││││日│││├──┼────┼─────┼──────┼──────┤│4│李鳳堯│104年8月11│無│無││││日│││├──┼────┼─────┼──────┼──────┤│5│杜文西│104年8月11│無│無││││日│││├──┼────┼─────┼──────┼──────┤│6│周高寧│104年8月11│無│無││││日│││├──┼────┼─────┼──────┼──────┤│7│郭洪杰│104年8月11│無│無││││日│││├──┼────┼─────┼──────┼──────┤│8│黃雷│104年8月11│無│無││││日│││├──┼────┼─────┼──────┼──────┤│9│孫堅喬│104年8月11│無│無││││日│││├──┼────┼─────┼──────┼──────┤│10│賈貞妹│104年8月11│無│無││││日│││├──┼────┼─────┼──────┼──────┤│11│趙地軍│104年8月11│無│無││││日│││├──┼────┼─────┼──────┼──────┤│12│趙明│104年8月11│無│無││││日│││├──┼────┼─────┼──────┼──────┤│13│趙進京│104年8月11│無│無││││日│││├──┼────┼─────┼──────┼──────┤│14│鄭凱│104年8月11│無│無││││日│││├──┼────┼─────┼──────┼──────┤│15│錢蘇敏│104年8月11│無│無││││日│││└──┴────┴─────┴──────┴──────┘附件(證人鄭聰惠警詢勘驗筆錄):
┌───────────────────────────────┐│員警二:你有去過德南路那邊嗎?││鄭聰惠:德南…?││員警二:「好像之前在德南路那邊有一個公司的點你有去過嗎」?││鄭聰惠:嗯,那邊有、有去過。(點頭)││員警二:你有去過?││鄭聰惠: 二崙 嘛?(右手舉起比劃)││員警二:對。││鄭聰惠:對啊,有去過。(點頭)││員警二:啊你有沒有去過?││鄭聰惠:(點頭)││員警二:對啊,所以你們之前就在那邊討論了嘛?││鄭聰惠:嗯,沒有啦。(搖頭)││員警二:就是有一些事情啦,反正大家、大家…││鄭聰惠:不是之前我是在、是在那邊,「用那個麻將的」…││員警二:麻將啦,或者啦、或者是有事情,你們之前…講白一點││,你們之前…講白一點啦,應該是你通緝,不然你應該││也不會想在國內。││鄭聰惠:對。(點頭)││員警二:對不對?││鄭聰惠:對。(點頭)││員警二:你們那邊不是有一群人是去國外對不對…之前在德南路││那邊的。││鄭聰惠:我不知道。││員警二:喔。那、是…因為一般來說你們、你們在出去之前都會││先開一個會或怎麼樣,你那天有沒有去?││鄭聰惠:沒有沒有。(搖頭)││……││員警一:那8836呢?││鄭聰惠:836…││員警一:「森、他的代號是森」。││鄭聰惠:「這我不知道」。││員警一:這你不知道?││鄭聰惠:因為、因為有的…││員警二:你一定知道啦。││鄭聰惠:我猜有(以左手抓左耳)的是他們在打的,有的不是我││在打的。││員警二:這個人、基本上這個人你應該認識他,坦白講啦,這,││因為你在機房裡面你主要你就只有跟,你就只有在兩個││人聯絡而已啦,一個是8836,一個是8833,8833是 阿宏 ││,對不對?││鄭聰惠:嗯嗯嗯。(點頭)││員警二:啊你、你、基本上你在機房裡面你們主要聯絡、大部分││你就連絡兩個人而已啊,一個是阿宏,阿宏是因為、阿││宏是因為那個、你有時候那個什麼、那個什麼話啊,那││個什麼網路不穩的時候會連絡他嘛。││鄭聰惠:喔,對對。││員警二:啊8836這個人其實跟你們最有密切。││鄭聰惠:對,因為我…有時候有些、有些這個啊,我就是進去之││後問他們才知道…││員警二:不要…││鄭聰惠:代號、有什麼問題,要找誰代號才知道。││員警二:我知道,但是你不要跟我講、講這個啦,基本上8836這││個人你應該就知道是誰了。反正,講白一點啦,葉家宏││也講了。││鄭聰惠:(點頭)││員警二:啊人家上面都寫一個森了,你不知道是誰?││鄭聰惠:我不知道。(搖頭)││員警二:葉家宏、葉家宏自己本身也都有講過,也都有講了啊。││而且我看你在裡面的電話,我、我們去、就我們所聽的││內容,我們不覺得你跟他很陌生啦。││鄭聰惠:我…講話本來就這樣了啊。││員警二:沒有啦,我們是不覺得你跟他很陌生,基本上、基本上││你們還蠻熟的啦。不管熟不熟,至少有看過啦。││鄭聰惠:(沉默不語)││員警二:啊反正我們知道的人你就老實講,我們不知道的人你要││維護他,我們也沒有意見。││鄭聰惠:嗯嗯嗯。(點頭)││員警二:對不對?基本上森這個人我都已經查出來了。││鄭聰惠:(點頭)││員警二:我們、講到這個人主要、主要應該是跟 阿運 那邊比較熟││啦。對不對?「一個叫甲○○的」…││鄭聰惠:(移動坐姿)││員警二:對不對?││鄭聰惠:「這個我不清楚」。││員警二:不要、不要跟我說不清楚啦,但是你、你至少知、你可││不是、我、我、沒有說你一定知道他本人,但是你應該││看過這個人。││鄭聰惠:這個我…││員警二:因為你既然已經跟他參與、已經往來一陣子了啊。││……││員警二:啊你不是說…啊你們是為什麼要打給師公?因為他可能負責、││負責、還是他、他這個地方他的附近有熟啊,還是他本來就是││,他就負責幫你們說、幫你們顧著啊。就像你說的,要接人要││幹嘛他自己來,對不對?所以門口有事你們一定會找他啊,沒││有錯,我講白一點就是這樣子啊,8836是誰?││鄭聰惠:這我真的不知道啦。(搖頭)││員警二:不曾看過人?││鄭聰惠:「曾看過人,不過我也沒辦法確定啊」。││員警二:沒有啦,反正你跟我講,這是阿森嘛?你不知道本名沒關係,││我等一下會給你看照片。││鄭聰惠:(點頭)││員警二:好不好?││鄭聰惠:嗯嗯。(點頭)││員警二:你可以跟我說你不知道本名。││鄭聰惠:嗯嗯。(點頭)││員警二:但我會給你看照片。││鄭聰惠:(點頭)││員警二:基本上你一定知道說這個人就是這個人,不然你不會直接找他││。││鄭聰惠:(點頭)││員警二:好不好?所以8836是阿森沒錯厚?││鄭聰惠:「這我不清楚啊」。││員警二:就是你們都叫他阿森或森哥啦。││鄭聰惠:(點頭)││員警二:對不對?││鄭聰惠:我、我在我知道我有在跟一個叫做阿森的…││員警二:阿森…││鄭聰惠:就是…報、報那個(拉椅子往前坐)、報那什麼電話的費用。││員警二:那個電話的費用?基本上我不覺得這是電話費用,這應該是每││天…││鄭聰惠:就跟他講要去轉帳啊。││員警二:所以你叫他阿森還是叫 他森 哥?││鄭聰惠:(稍微站起往前移動後坐下)我也…我也不知道捏,應該是叫││他森、阿森吧。││員警二:你叫他 阿森厚 。││……││員警二:然後,你說他是、跟他報什麼?││鄭聰惠:報那個…就是…電話費用。││員警二:電話的費用對不對?││鄭聰惠:嗯,另外有其他廠商這樣。││員警二:每天的電話費用對不對?是每天撥打電話費用、還是一段時間││報一次?││鄭聰惠:就一段時間會跟他報一次。就可能…就一段時間這樣。││可能兩、三天或四、五天這樣。一個禮拜最少報一次啦。││員警二:所以他是負責在…所以他可能是在幫你們儲值話費的?就是去││、就是轉錢給系統商的?││鄭聰惠:對。(點頭)││員警二:對不對?││鄭聰惠:(點頭)││員警二:就每、每個禮拜至少會報一次?││鄭聰惠:對。(點頭)││員警二:話費的金額、然後請他最近轉錢?││鄭聰惠:對。(點頭)││員警二:啊他不是要再轉給別人?││鄭聰惠:誰?(身體前傾側耳傾聽)││員警二:還是你們都固定給哪一家?所以他們就知道要轉給誰?還是你││們私底下還會用其他方式去聯絡?││鄭聰惠:就…咦…會跟他講、講那個…帳號。(以右手食指在左手掌上││書寫動作)││員警二:但我看你們都只有報金額啊。││鄭聰惠:啊…那、那是之前就已經有給他帳號過了。啊就叫他用那、轉││那間而已。││員警二:主要就是他去轉帳付款?││鄭聰惠:對。(點頭)││員警二:對啊。││鄭聰惠:對。(點頭)││……││員警二:反正另外我們剛剛給你放的這些,基本上,一個是 宏哥 。││鄭聰惠:嗯。(點頭)││員警二:然後另外一個、另外一個就是你們講的阿森啦。││鄭聰惠:(點頭)││員警二:因為那個人都一樣,就同一個人,8836都是同一個人啦。││鄭聰惠:嗯嗯嗯。(點頭)││員警二:然後8835都是同一個人,對。就只有、就只有、就只有你的││8818,因為我剛剛放的另外那個全部都是8818的。││鄭聰惠:嗯嗯嗯。(點頭)││員警二:我剛放的全、全、等於是全面都、等於是機房裡面的手機都是││8818那一隻啦。但是,給你確認完之後指出來兩通、反正你就││說兩通不是你的,那兩個應該是王囿運的聲音。││鄭聰惠:(點頭)因為就兩通不是我的聲音。││員警二:對,但是通話的對象、等於是通話的對象那個是8835跟8836,││既然就是你認知的,一個就是 阿宏厚 ?││鄭聰惠:嗯。(點頭)││員警二:另外一個人等於是、就是你們講的阿森?││鄭聰惠:嗯。(點頭)││員警二:對。││(01:08:42至01:09:05打字聲)││員警一:代碼8833宏哥、8836森哥的真實年籍為何?你們集團中負責什││麼事情?││鄭聰惠:年齡、真實姓名我都不清楚。││員警二:有沒有看過?││鄭聰惠:「沒有。可能要看啦,我…也不確定啊」。││員警二:就是…左右?反正有看過就有看過,我們等一下會給你認,反││正…││鄭聰惠:嗯。(點頭)││員警二:對。就是…反正有見過就有見過,知道是誰就知道是誰。││鄭聰惠:嗯嗯。(點頭)││員警二:對,講白一點就是這樣子啦。││鄭聰惠:(點頭)││員警二:啊你不知道他的本名,也沒有關係,我們沒有強迫你要知道他││的本名,但是我們等一下可以認,你有看過你不要給我說不是││喔。││鄭聰惠:嗯嗯嗯。(點頭)││員警二:你、其實,我跟你講人家是其他人也講,對不對?││鄭聰惠:嗯嗯。(點頭)││員警二:跟他最親的人都講…我只是來這裡釐清一些事實而已。││鄭聰惠:嗯嗯嗯。(點頭)││員警二:對啊。本名你知道嗎?││鄭聰惠:本名不知道…││員警二:因為基本上為什麼我們知道你知道阿宏住哪裡,因為有一通你││們跟、你跟那是、有一個人,有一個8835的,這個我們不知道││是誰打電話給你,就問你說…你可能你…就是我上次有放給你││聽嘛,我上次有放給你聽,他說、他就問你說,你那個電、他││問你說你那個電、電腦是不是去跟宏 哥載 就好了、是不是去跟││宏哥載就好了,啊你就跟他說,咦,不用啊不用啊不用去啊,││然後他說那、那就是抱你買的那一台電腦進去就好了。所以我││們認為你會知道阿宏在哪裡啊,因為他問你說你是不是、他就││問你說你電腦是不是去跟阿宏載的。││鄭聰惠:沒有啊…你…││員警二:然後你、雖然你跟他說喔不用不用先不用。││鄭聰惠:沒有啊,載又不是我去載我怎麼知道。││員警二:我知道不是你去載啊,可是…││鄭聰惠:對啊。││員警二:但是我們,最重要的問題是說,你應該是有認識他,他才會這││樣問你啦。不然他不會這樣問你,那不然他直接問其他人就好││了,因為如果不認識的話。所以你知道、這個人你知道住哪裡││嗎?││鄭聰惠:不知道。(搖頭)││員警二:真的不知道?││鄭聰惠:不知道。(搖頭)││員警二:還是你們都約在外面見面?有看過人但不知道是誰、不知道住││哪裡?││鄭聰惠:我沒有跟他約過啦。(一邊搖頭一邊以左手抓左腳)││員警二:不是你約的就對了?││鄭聰惠:對對對,不是我。(搖頭)││員警二:那你有看過這個人?││鄭聰惠:沒有。(搖頭)││員警二:在外面啦,就是你還沒進來、去機房的時候?││鄭聰惠:沒有沒有。(搖頭)││員警二:你們一起在介紹的時候總會介紹一下吧?││鄭聰惠:就進去機房才會自我介紹。││員警二:不是機、我說不是進來機房,一般來說你在外面一定是跟誰、││跟誰,可能大家都有認識,講白一點,我們認為…││鄭聰惠:沒有…我們…就是…││員警二:本身要進來做之前應該都會稍微講一下啊。││鄭聰惠:就是進去機房才介紹、才自我介紹。││員警二:所以真實年籍兩個人你都不知道?││鄭聰惠:不知道。(搖頭)││員警二:有看過人?宏哥你沒看過?││鄭聰惠:沒看過。││員警二:阿森咧?││鄭聰惠:「我…不敢確定啦」。││員警二:不要說你不敢確定啦。││鄭聰惠:「我不敢確定他是不是阿森你懂嗎」?││員警二:沒有不敢確定,因為基本上會這樣子叫你就是還記得…有看過││就有看過、有看過就有看過啦,因為大家也…││鄭聰惠:啊你要給我相片看啊。(伸出右手掌心向上置於桌上)││員警二:大家也、大家已經也都是這樣看了。││鄭聰惠:這有看過啊。(一邊點頭一邊以右手作指示之手勢)││員警二:看過?││鄭聰惠:有。(點頭)││員警二:他就常跟大家聚在一起就對了?││鄭聰惠:(點頭)││員警二:「阿森啦」。││鄭聰惠:「這有看過啊」。(一邊點頭一邊以右手作指示之手勢)││員警二:對不對?「阿森是他嘛」?││鄭聰惠:(點頭)││員警二:因為我不敢跟、你們就是沒有看到相片你不願意講啦。啊我相││片給你看啦。││鄭聰惠:(點頭)││員警二:沒錯嘛?││鄭聰惠:就是…對啊(以右手作指示之手勢),「有看過他啊」。││員警二:對不對?││鄭聰惠:(點頭)││員警二:「阿森嘛」?││鄭聰惠:(點頭)││員警二:厚,這個人你有沒有看過?││鄭聰惠:沒有。這個沒有。││員警二:沒有。││鄭聰惠:這個也沒有。││員警二:這個沒有。││鄭聰惠:(起身接近螢幕左側後又坐下)││員警二:這個咧?││鄭聰惠:沒有。(搖頭)││員警二:沒看過?││鄭聰惠:都沒有。(搖頭)││員警二:這是阿宏嗎?││鄭聰惠:沒、沒看過。(搖頭)││員警二:沒看過?那這個是嗎?││鄭聰惠:「這個有看過啦(一邊點頭一邊以右手作指示之手勢),應該││是阿森啦」。││員警二:阿森喔?││鄭聰惠:嗯。(點頭)││員警二:所以…我最後一次我跟你講,你有看、你有、你有看過阿森啦││,你應該有切過,你應該、你沒有看過阿宏嘛?││鄭聰惠:沒有沒有。(搖頭)││員警二:講、講清楚一點喔,有看過就有看過,我們、能不能給你認他││是另外一回事啦。││鄭聰惠:嗯。(點頭)││員警二:啊你可以跟我說我有看過,但是我給你照片裡面沒有這個人,││那、那你一定認不出來,但,你不要說到時候我、又改天我又││拿了、拿了阿宏的照片來給你,你才又跟我說,喔沒錯我有看││過他。││鄭聰惠:嗯嗯嗯。(點頭)││員警二:你懂我意思嗎?││鄭聰惠:我懂我懂。(點頭)││員警二:你可以跟我說你有看過,但是我這,但是你不知道本名是誰,││我給你照片你認得出來,那我覺得ok,懂嗎?││鄭聰惠:懂,我懂。(點頭)││員警二:懂我意思嗎?││鄭聰惠:懂,我懂。(點頭)││員警二:啊你不要改天我拿阿宏的照片來,結果你跟人家說咦沒有啊,││你上次跟我講不認識,結果…結果我下次拿你的身分證他又跟││我講說有、有看過他。││鄭聰惠:嗯嗯嗯。││員警二:懂我意思嗎?││鄭聰惠:懂,我懂。(點頭)││員警二:有沒有看過他?││鄭聰惠:沒有沒有。(搖頭)││員警二:阿宏,都沒看過?││鄭聰惠:沒有(搖頭),沒有(搖頭)。││員警二:阿森有看過?││鄭聰惠:「阿森看過」。(一邊點頭一邊以右手食指作指示動作)││員警二:你阿森是在哪裡看過他?││鄭聰惠:阿森…(一邊移動坐姿一邊以以左手拉右肩衣服)││員警二:在外面還是在葉家宏他家?││鄭聰惠:「在…外面那個,你說的那個租的地方那邊」。(雙手在胸前││交叉置於桌面上)││員警二:蛤?││鄭聰惠:就那德…(以右手抓右眉處呈現思索狀)││員警二:德南路那裡喔?││鄭聰惠:「對,德南路」。││員警二:「就是他的2樓嘛,就是那個246號、就是2樓」?││鄭聰惠:「對」。(點頭)││員警二:咦,所以1樓不是你們的?││鄭聰惠:1樓沒有(搖頭),1樓…││員警二:因為我知道你們都從旁邊的一個樓梯走上去。││鄭聰惠:對。(點頭)││……││員警二:…(01:16:07聽不清楚)。││員警一:是代碼8835的男子在104年8月5號16點31分24秒有撥打電話給││你使用代碼8818的手機,那個男子問你電腦是不是是跟宏哥載││就好,顯然你與宏哥熟識,宏哥的真實身分為何?││鄭聰惠:這我…不知道。(搖頭)││員警一:這真實身分你不知道?││鄭聰惠:不知道。(搖頭)││員警二:…(01:16:39聽不清楚)。││(01:16:42至01:17:50打字聲)││員警一:警方提供葉家宏等人的影像給你指認,那這個、這些由照片裡││面厚,有沒有葉家宏、阿宏跟阿森這些、這幾個人?││鄭聰惠:葉家宏,有啊。(以右手食指作出指認的動作)││員警二:這個?││鄭聰惠:對。(點頭)││員警一:第一個。││員警二:你們叫、你們叫他是叫…師公?││鄭聰惠:對。(點頭)││員警二:然後…沒有阿宏嘛?││鄭聰惠:沒有。(搖頭)││員警二:然後只有阿森嘛?││員警一:只有阿森?││鄭聰惠:阿森。(點頭)││員警二:其他的是你之前的。(將犯罪嫌疑人指認照片提示遞予鄭聰惠││)││鄭聰惠:寫在下面還是寫這?││員警二:你寫…││員警一:寫下面。││員警二:寫在、下面這裡,就寫他的綽號。││鄭聰惠:(以右手執筆書寫於第一張犯罪嫌疑人指認照片之第一排第一││位照片下方空白處)││員警一:牛肉是阿森,你是叫他阿森嗎?││鄭聰惠:對。(點頭)(以右手執筆書寫於第二張犯罪嫌疑人指認照片││之第一排最右側照片下方空白處)││員警一:那個…最下一頁的地方…││鄭聰惠:這裡?(以左手食指指出書寫位置)││員警一:對,指認人簽名,然後寫今天的日期。││鄭聰惠:(以右手執筆書寫)││員警一:今天104年11月9號。││鄭聰惠:(書寫完畢,將紙本文件整齊,使用藍筆之筆蓋蓋上後先後交││予員警二)││……││員警一:還有、還有一份。(將提示之兩張犯罪嫌疑人指認照片紙本遞││予鄭聰惠)││鄭聰惠:一樣嘛?寫一樣嘛?││員警一:對對對對對。││鄭聰惠:(以右手執筆書寫於兩張犯罪嫌疑人指認照片之相同照片位置││下方空白處)││……││員警二:所以說阿森、他是主要是在幫你們弄話費的是不是?││鄭聰惠:對。(點頭)││員警一:以上所供是否在你自由意識下所為陳述?││鄭聰惠:是。(點頭)││員警一:以上所供是否實在?││鄭聰惠:實在。(點頭)││員警一:有沒有要補充意見的?││鄭聰惠:沒有。(搖頭)││員警一:沒有厚。等一下筆錄我有印出來給你看。││鄭聰惠:好。(點頭)││員警一:沒有問題再給你簽名蓋印章。││鄭聰惠:好。(點頭)││員警一:現在時間104年11月9號15點36分,筆錄製作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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