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原告與被告明正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3,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