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交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翰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402號、調偵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翰奇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