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原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原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辯護人欄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辯護人欄漏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顯然有誤,然此錯誤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