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智文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9年5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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