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小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小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小字第339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告 劉紘瑋劉世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八日上午九時十八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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