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梓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梓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張梓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許懿鈞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梓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07.10│105.12.12下午5時20分│105.09.25││││為警採尿時間往前回溯│││││5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768號│字第268號│偵緝字第2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基簡字第│106年度基簡字第517│106年度易字第402││││204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12.29│106.03.30│107.02.05│├───┼────┼────────┼──────────┼────────┤││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基簡字第│106年度基簡字第517│106年度易字第402││││2042號│號│號││判決├────┼────────┼──────────┼────────┤││判決│106.01.23│106.06.13│107.03.0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99號│第2651號│執字第1042號││備註├────────┴──────────┤│││(編號1、2經基隆地院106年聲字第940號││││定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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