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83號聲請人 黃豊喬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許可後銷燬通訊監察所得資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任職於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職稱為警務正,於民國105年6月14日突遭拘提並解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經檢察官訊問後向本院聲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再經本院訊問後,以105年度聲監字第202號、105年度聲監續字第350號通訊監察書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下稱系爭譯文)為據,認聲請人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聲請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105年6月15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然聲請人不知聲請通訊監察之警察機關究係以何事證釋明聲請人涉及國家安全,有何相當理由對聲請人所持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監聽,為此爰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3項、第17條第2項規定,請求系爭譯文不得採為證據,並令執行機關陳報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許可後銷燬之。
二、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全部與監察目的無關者,執行機關應即報請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許可後銷燬之。」、「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序之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第17條第2項規定予以銷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7條第2項、第18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監聽案之緣起,係聲請人自從民國101年間認識一名 比丘尼 後,即沈迷宗教信仰,除與妻女感情疏離外,並於103年4月初起,以聲請人胞姐或胞妹因車禍急需醫療或和解金為由,陸續向友人及同事借款,疑似以此借款供養該名比丘尼,而聲請人對於所借款項均藉故拖延拒不歸還,經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並自105年3月起對聲請人強制扣薪,聲請人配偶 李承錦 遂於105年2月4日至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製作筆錄陳述上情,並有債權人之聲請支付命令狀、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本院執行命令(對聲請人強制扣薪)、聲請人之借款明細表、聲請人配偶李承錦所提供該名比丘尼照片、查詢該名比丘尼真實身分係 鍾雨珮 之相關資料、聲請人自所申辦中華郵政龜山誠園郵局帳戶陸續轉帳至鍾雨珮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屏東郵局帳戶之相關紀錄可參,此經本院調閱105年度聲監字第202號、105年度聲監續字第350號通訊監察卷查核屬實。故聲請人自結識 比丘尼鍾雨珮 起,即多次假藉家人車禍急需用錢為由,向友人及同事借款,並將所借款項部分匯入鍾雨珮帳戶,疑似有詐欺取財之嫌,且聲請人身為警務人員,借款後拒不歸還,除造成友人、同事財物損失外,亦影響警察機關形象及一般民眾對警察之信任感,足以影響社會治安。從而,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業已提出相關事證,足認聲請人有詐欺取財罪嫌,並危害社會治安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故本院據此核發105年度聲監字第202號、105年度聲監續字第350號通訊監察書,並審諸通訊監察所得資料之系爭譯文亦有關聲請人向他人借款後回報比丘尼鍾雨珮之內容,與監察目的密切相關,是以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後銷燬通訊監察所得資料,洵屬無據,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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