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85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另寄:花相對人丁○○民國9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案外人賴照明於民國(下同)95年5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6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5月19日至130年5月1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 嗣賴 照明於95年6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自借款日起每滿一個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 詎賴 照明於97年1月30日死亡,如附表之抵押物則移轉由相對人繼承,茲以該項借款自97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受償,尚欠本金3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8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0000-0000│建│││112.00│各持3分之1│乙○○、│││││││││││││丙○○、│││││││││││││丁○○│├──┼───┼────┼───┼──┼─────┼─┼──┼──┼────┼─────┼────┤│002│花蓮縣○○○鄉○○○段││0000-0000│建│││8.00│各持3分之1│乙○○、│││││││││││││丙○○、│││││││││││││丁○○│└──┴───┴────┴───┴──┴─────┴─┴──┴──┴────┴─────┴────┘┌──────────────────────────────────────────────────────┐│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85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所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權人││││││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及用途│││範圍││├──┼───┼─────┼────┼────┼─────┼───┼───┼───┼────┼───┼────┤│001│3150│花蓮縣吉安│南埔段23│住商用、│1層48.60│188.93│││平方公尺│各持3│乙○○、│○○○鄉○○路27│18-0003│鋼筋混凝│2層61.61│││││分之1│丙○○、││││7號│地號│土造3層│3層61.61││││││丁○○││││││樓│屋頂突出物│││││││││││││4.10│││││││││││││騎樓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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