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03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乙○○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住居於雲林縣麥寮鄉三盛村3鄰許厝5號之6,其住所設籍所在地,非屬本院之管轄區域,有聲請人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載債務人地址,及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