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6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6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601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簡易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莊學志┌─────────────────────────────────────────────┐│附表:97年度票字第601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96年9月20日│14,400元│未載│TH743081│├─┼───────────┼───────────┼───────────┼───────┤│2│96年10月20日│14,400元│未載│TH743082│├─┼───────────┼───────────┼───────────┼───────┤│3│96年11月20日│14,400元│未載│TH743083│├─┼───────────┼───────────┼───────────┼───────┤│4│96年12月20日│14,400元│未載│TH743084│├─┼───────────┼───────────┼───────────┼───────┤│5│97年1月20日│14,400元│未載│TH743085│├─┼───────────┼───────────┼───────────┼───────┤│6│97年2月20日│14,400元│未載│TH743086│├─┼───────────┼───────────┼───────────┼───────┤│7│97年3月20日│14,400元│未載│TH743087│├─┼───────────┼───────────┼───────────┼───────┤│8│97年4月20日│14,400元│未載│TH743088│├─┼───────────┼───────────┼───────────┼───────┤│9│97年5月20日│14,400元│未載│TH743089│├─┼───────────┼───────────┼───────────┼───────┤│10│97年6月20日│14,400元│未載│TH74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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