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三○號上訴人 游森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五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二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游森宇經第一審審理結果,以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明確,因而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累犯,處有期徒刑九月),上訴人不服該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上訴人第二審上訴書狀僅載述:警方採尿時未全程錄影,採尿後也未即刻貼封、捺印等語。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具體理由」,尚非相當,因認其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已依卷內證據資料詳敘其論斷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為具體之指摘,僅謂:相關判決文中所述之情形為真實案情,犯此自戕行為,相當無奈,期能解決吸毒人口在監所人滿為患之問題云云,係就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任憑己見所為之爭執,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其此部分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查原審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上開部分之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一鑫
法官張春福法官吳三龍法官李錦樑法官宋明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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