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634號原告 張秀湄 住○○市○○區○○000○0號被告 張鐿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訴字第7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鐿贏之傷害案件,因被告死亡而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01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張婉寧
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