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1年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2號上訴人 秦煒鈞 法定代理人 秦澤蘭 兼上法定代理人 黃白明 上訴人 黃鐘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自元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瑞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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