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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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菀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許菀蓁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施用甲基
安非他命時間係在111年8月1日另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故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餘,嗣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111年6月27日12時10分、20分許,分別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旁機車停車場、同路271巷9號查獲被告持有乙情,則據被告於警詢中陳述明確(參警卷第5至6頁),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警卷第29至33頁、第37至43頁、第51至57頁)。
㈢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重量各如附表所示乙節,復有111年7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971號、111年10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322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649號卷第28頁、第48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均屬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或殘渣袋共8個,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等包裝袋自應與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該等殘渣袋亦均應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及說明1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含包裝袋1個,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0.130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3.192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含包裝袋1個,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0.315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檢驗前毛重0.156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檢驗前毛重0.158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檢驗前毛重0.155公克)。7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檢驗前毛重0.164公克)。8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檢驗前毛重0.15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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