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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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胡峻維 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5年12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國民年金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5年12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應陳明現居所地之房屋即臺北市○○區○○○路○段○○○巷址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所有權狀),如係租屋,亦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三、聲請人應說明設籍地之房屋即新北市○○區○○路一段451巷址之所有權人為何?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並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四、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六、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是聲請人應說明毀諾時點與當時收入、支出、不可歸責之事由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身障補助、兒少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年金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八、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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