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27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佳璋 即 葉重男 、 杜玉凌 、 葉清燐 、 林良鴻 、王志銘、 陳義典 、 陳義仁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41,4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33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