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71號原告佳皇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泰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6,9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06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