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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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温浴水 代理人 周于舜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請債務人釋明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支出為若干元?
(二)受扶養親屬 邱蜂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