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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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家寶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黃家寶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茲以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拒不到案執行,顯有逃匿之情事,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上揭情事業有本院收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各件在卷可稽,前揭事實應堪認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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