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8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坤揚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1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坤揚業於民國110年9月18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甘股
109年度偵字第31996號被告陳坤揚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坤揚前有多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末次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甫於民國109年4月24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竟然不知悔改,於109年10月17日13時許,在位於臺中市南屯區溫泉路之某工地,飲用啤酒2罐後,仍於同日16時30分許,駕駛牌照號碼QU-0528號自用小貨車上路。嗣於同日16時51分許,行經臺中市○○區○○○0號前時,為警攔查,並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述犯罪事實,已據被告陳坤揚坦白承認,並有職務報告、被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影本等在卷可佐,被告犯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之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以勾稽,於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檢察官楊仕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甘獻基附錄: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