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丁○○
丙○○戊○○己○○原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乙○○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秀瑜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6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林昌義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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