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35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名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1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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