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前經鈞院於民國94年4月29日,以94年度簡字第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業已於94年5月23日確定。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前,即92年6月30日更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罪,經鈞院於94年12月30日,以94年度斗簡字第6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已於95年2月6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