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2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裁判費則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5年7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業經查明在卷,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魏式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