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駿豪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中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星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