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8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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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68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68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俊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6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俊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一犯罪事實欄倒數第2行「尿液送驗後」應更正為「尿液送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郭俊成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至扣案之白色微黃晶1包(驗餘淨重11.2307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惟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被告甫購入尚未及施用即為警查獲並扣案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是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應係被告另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憑之證物,自不宜於本件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6279號被告郭俊成男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犯罪事實:郭俊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執行觀察、勒戒後,甫於民國101年6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詎猶未戒除毒癮,復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2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後,甫於102年10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4年8月25日0時許,在新北市○○區○○街○○號4樓住處,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同日21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巷○○弄口依法盤查而查獲。並扣得郭俊成甫購入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2307公克)。再進而依法採集郭俊成尿液送驗後,因而查悉上情。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郭俊成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及自白。
(二)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代號對照表及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照片。
(四)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被告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末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併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檢察官吳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