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242號原告 陳永昌 原告與被告 謝同進 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於105年9月20日擴張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8,700元外,尚應補繳1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