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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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29號上訴人 黃盛煌 即安陽商行
廖秀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瑞鵬 、 謝秀月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