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48號原告 楊勝智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政諭郭政文 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惟就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擴張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2,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原告僅繳納15,850元,尚有2,07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2,079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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