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立曜選任辯護人莊信泰律師被告賴弘恩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 律師
陳惠敏 律師被告 賴裕睿 選任辯護人 劉育辰 律師被告 葉王宜諾 指定辯護人 林浩傑 律師被告 黃勝庸 指定辯護人 陳振榮 律師被告 温宗達
劉瑞霖
李振雄
盧承緯
何世強
葉柏顯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363號、111年度偵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立曜、賴弘恩、賴裕睿、葉王宜諾、黃勝庸、温宗達、劉瑞霖、李振雄、盧承緯、何世強、葉柏顯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洪舒萍
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