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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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500號上訴人 郭文浩 輔佐人李偈被上訴人 陳秀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審判長得不行補正程序,而由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郭文浩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民國108年10月29日108年度訴字第24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4,511元,經新北地院於108年11月2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08年12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93、297頁)。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08年12月31日以108年度聲字第65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09年1月30日確定在案,業經查閱該卷無訛。乃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上訴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表、新北地院收費答詢查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5至57頁),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陳蒨儀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