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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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54號聲請人 游明珠 聲請人 黃秋龍 法定代理人 黃旭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黃秋龍生母 楊靜慧 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收養人黃秋龍生父黃旭鴻、生母楊靜慧同意本件收養並經公證之同意書或收養契約書。
(三)收養人游明珠之健康檢查表。
(四)收養人游明珠之職業、財產證明文件。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四、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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