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851號債權人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鄭敏郎